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梅市府[1999]14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
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于3月2日颁布了《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二、坚决执行防雷设计审核制度。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计,未经当地气象部门所属的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三、坚决执行防雷设施工程验收制度。防雷设施未经当地气象部门所属的防雷设施检测所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的各类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四、市、县(市、区)气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防雷减灾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协助加强防雷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雷电灾害。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气象 灾害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