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市法制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梅市法制〔2008〕2号)要求,我局制定《梅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现予公告。
梅州市气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一、梅州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公告(行政处罚)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行政处罚法、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承办岗位
我局行政处罚事项的承办科室为:行政执法办公室、业务科、防雷减灾办公室、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单位为: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市气象台。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象。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于撤销行政许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象。
四、办理期限
(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起三个月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六、监督制约环节
(一)内部监督
气象局办公室 电话:2284986
(二)外部监督
梅州市监察局 电话:2257567
七、相对人权利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2284083
(二)书信投诉:地址:丽都西路市气象局执法办
九、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2004〕27号)及《梅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件1:
气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象。

附件2: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适用于撤销行政许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象。
发现、受理举报、控告等

二、梅州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公告(行政许可)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行政处罚法、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承办岗位
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科室为:行政执法办公室、业务科、防雷减灾办公室、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为: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市气象台。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
气象行政许可程序:适用于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审批和审核。
四、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程序: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六、监督制约环节
(一)内部监督
气象局办公室 电话:2284986
(二)外部监督
梅州市监察局 电话:2257567
七、相对人权利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2284083
(二)书信投诉:地址:丽都西路市气象局
九、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2004〕27号)及《梅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件:
气象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图
适用于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审批和审核。

三、梅州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公告(行政检查)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行政处罚法、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承办岗位
我局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科室为:行政执法办公室、业务科、防雷减灾办公室、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市气象台。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
行政检查程序:适用于气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办理期限
行政检查程序:无期限。
五、工作质量标准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六、监督制约环节
(一)内部监督
气象局办公室 电话:2284986
(二)外部监督
梅州市监察局 电话:2257567
七、相对人权利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办公室:2284986,行政执法办公室:2284083,业务科:2281783,防雷减灾办公室:2284083,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2281783,气象台:2284139。
(二)书信投诉:地址:丽都西路市气象局
九、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2004〕27号)及《梅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件:
气象行政检查程序流程图
适用于气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